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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醫療費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39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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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900號 上 訴 人 蒲盛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2,361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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