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392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925號 上 訴 人 嚴凱(原名嚴華冑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46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 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 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