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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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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中央公園B區管理委員會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41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中央公園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秋玲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盈賢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3,74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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