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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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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陳宥縢 鄭喻云 被 告 劉家華即劉正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旻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劉家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政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陸萬零玖佰柒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劉家華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政宏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於 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陳君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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