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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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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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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5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許佩貞 陳宥縢 鄭喻云 被 告 劉家華即劉政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旻儀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「被告劉家華即劉正宏之繼承 人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劉家華即劉政宏之繼承人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君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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