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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6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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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619號 原 告 李家智 被 告 周啓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) 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   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,可能幫助詐騙集團 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,作為收受、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,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 之效果,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,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 犯詐欺取財罪,並利洗錢之實行,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,於民國111年4月間,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中信帳戶)之存摺、 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,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,嗣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,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於11 1年5月17日起,使用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原告,並以通訊軟體 LINE「林欣妍」、「台灣客服專員」等暱稱向原告誆稱可使 用其提供之網站匯款進行投資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於11 1年5月26日11時37分許,依指示匯款新臺幣(下同)1萬元 至中信帳戶內,並遭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轉匯至不詳帳戶內, 致使原告受有1萬元之損害。為此,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、第185條之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等語。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法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中信帳戶之行為,致其受有1萬元之 損失,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,且與原告所 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,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事實,業 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明細等件為證,並有本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278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;被告對原告 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, 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查被告提供中信帳戶予詐騙集團,幫助詐騙集團向原 告詐取財物,使詐欺集團得以逃避追緝,原告並因此蒙受金 錢損失1萬元,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 行為,對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害,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。是 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萬元,自屬有據。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 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應付 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,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,且無確定期限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併應准 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之規定 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至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,僅係促使本院為前開職權行使,附 此敘明。 六、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,免納裁判費用,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。據此,原告提起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,依法無需繳納裁判 費,另綜觀卷內資料,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,爰無 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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