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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電信費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7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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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李秀花 被 告 陳語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、欠費 門號資訊附表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 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至被告雖對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,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,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之日止,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,亦未到庭 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,本院自無從審酌,則其空言所辯,尚 非可取。從而,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 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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