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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借款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7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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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77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兆偉 被 告 戴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 約金。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 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 五計算之違約金,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 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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