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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8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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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5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鄭喻云 被 告 陳秀卿(原名陳素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 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。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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