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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48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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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薛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捌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債權明細 報表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 項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 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 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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