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50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呂嘉寧 被 告 陳志成即奕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一、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。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應負舉證責任。 二、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保車修復費用,未確切舉證被告停 車場於原告保車行駛中發生地層下限係因被告有何過失不法 行為所致,難謂被告故意過失不法侵害、毀損原告保車,即 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6條所定之侵權行為要件有 間,自不能令被告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6條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 3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9,625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 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