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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2年度板小字第50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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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0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游儒顯 被 告 林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,950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851元自民國 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 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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