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修復漏水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5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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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54號
原 告 紀政溢
吳淑華
被 告 彭招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5,000元(計算式
:15萬元+55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