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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李沐橒(原名李正昇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善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,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(補正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後,按上訴利益金 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。若上訴人對於第 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15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以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,逾期任一未補正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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