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林珈琪 張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芳律師 吳尚道律師 被 告 蘇嘉興 訴訟代理人 洪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,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,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,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固為新臺幣 (下同)1,066,983元,惟被告就其過失責任之是否成立、 過失比例、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及各項細項均有爭執,   案情繁雜,並經被告具狀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於法並無 不合,爰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,爰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君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