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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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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 原 告 周正忠 周羅阿美 被 告 鄒福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,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於 原告住所所在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, 經10日即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 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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