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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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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鍾梅珍 訴訟代理人 陳乎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大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業於113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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