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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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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38號 原 告 許清福 被 告 賴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月十六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。該項通知函已於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月   23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月 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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