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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本票債權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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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蔡昀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清斌 黃珮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,9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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