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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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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蔡姵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小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且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且上開規定 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訴狀未載明被告「王小真」之正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,起訴程式已有欠缺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 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 1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未能補正( 依原告歷次提出之行動電話門號、金融帳戶及被告配偶等資 訊,仍無法查得被告「王小真」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) ,則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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