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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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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92號 原 告 林家祐 被 告 翁林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41號 ),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0,400元。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 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,有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附 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 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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