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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租金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3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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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59號 原 告 高明莉 訴訟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 武傑凱律師 被 告 陳仁德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6,000元(即聲明 第一項租金請求27萬元及第二項拆除廣告招牌及支架預估費用26 ,000元之總和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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