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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電信費

PCEV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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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張文棟 被 告 李宣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訴外人「遠傳電信」已於民國105年12月09 日及106年12月12日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即原告) 簽訂「不良債權買賣契約」,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, 查被告於101年2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「遠傳電信」申請租用 帳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 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,此為 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 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服務。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共積欠 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(下同) 121,185元,經一再催討,均置之不理,為此,爰依行動電 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等事實,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暨通知書、雙掛號 債權讓與之通知書、服務申請書、電信費帳單等件影本為證 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。 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7  日 書記官 魏賜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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