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9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王心怡 王志偉 王志峯 蔡坤福 劉建宏 劉建興 劉建隆 劉建昌 王雪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伍佰零玖元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新臺幣參仟參佰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 。又按債權人以一訴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 行為,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,其目的皆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,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亦為單一,均應以其如獲勝 訴判決所受之利益為準,兩者訴訟標的之價額並無不同,且 互相競合,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;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。 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 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,而 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心怡為原告之債務人,積欠原告新 臺幣(下同)336,359元,及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計算之利息,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、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在卷可稽,嗣其繼承被繼承人 蔡招治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仍與其他繼承人即被告王志 偉、王志峯、蔡坤福、劉建宏、劉建興、劉建隆、劉建昌、 王雪珠協議由被告王志偉單獨取得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不動 產之所有權,已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,故依民法第244條規 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 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,被 告王志偉應將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塗 銷並回復原狀等語。查被告王心怡之應繼分比例為9分之1, 依本件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為5,683,580元,則其應繼分 比例價額為631,509元(計算式:5,683,580元/9人=631,509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原告對被告王心怡之債權本金33 6,359元,經計算自100年9月30日起至起訴日112年9月20日 之利息402,399元,共738,758元(詳如附件利息及違約金試 算表);是前開應繼分比例價值低於原告對被告王心怡之債 權總額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王心怡原應繼分比例價 值即631,509元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40元,原告起訴 時僅繳納3,640元,尚欠3,300元未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名稱 權利範圍 價值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巷0弄00號2樓) 全 53,00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1/3 5,550,000元 3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(00000000000000) 79,400元 4 中華郵政板橋漢生郵局(00000000) 899元 5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 281元 總計(新臺幣) 5,683,580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