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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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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 原 告 王偉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 原告與被告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 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 共有人(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),依首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(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),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 準。原告嗣提出民事陳報狀,依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 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換算前揭訴訟標的價額為79萬5,313元(原 告民事陳報狀參照)。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79萬5,313元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:(不動產標示) 建物-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○號(其中門牌: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 路0段000號一樓之十二),權利範圍全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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