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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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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33號 原 告 阮氏紅日 被 告 美多利越式美髮店即徐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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