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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字第7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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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吳菊蘭 被 上訴人 鍾鳳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,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9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2年9 月1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可按,茲已逾限仍未遵期補 正,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可查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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