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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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
上 訴 人 黃帥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
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2,45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6,120 元。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人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許珮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