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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假扣押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全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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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全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李秉承即達隆汽機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○年度 乙類第一期債票為債務人供擔保後,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 幣貳拾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。債務人如為債權人 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,法 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。假扣押裁定內,應記載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,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。民事訴訟法第526條、第52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債務人積欠消費借貸款新台幣(下同) 295,085元及逾期利息、違約金,且恐其脫產,請求對債務 人財產為假扣押以保全其債權,依其提出之貸款契約書、催 告函、聯徵資料等件,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,然於所述假扣 押之原因,則釋明有所未足。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,本 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,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、第52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。 附註:一、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,不得聲請執行 。 二、債權人依本裁定供擔保後,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聲請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葉子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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