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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3年度板小字第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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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王采彤(原名王韻惠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 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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