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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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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陳家儀 被 告 陳昌順 李家榮 簡浚名(原名簡裕棠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依同 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寄存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則有本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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