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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PCEV 113年度板小字第2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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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吳苡菉 被 告 陳偉杰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457號 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,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,復經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 表示,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是以,原告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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