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蕭聖聰(兼送達代收人)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若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 ,5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