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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4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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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93號 原 告 謝知辰 被 告 李安璿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 82,4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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