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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5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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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被 告 王泓鈞 王蔡秀淑 王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有所請 求而涉訟,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、高雄市鳳山區 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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