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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5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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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7號 原 告 蔡育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裕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,8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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