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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小字第6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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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陳品妍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(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所有人)間因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。 二、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,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姓 名、住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原告雖陳報被告為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,惟經本院函查該行 結果,稱帳號號碼數不符,轉知原告表示意見,原告迄今未 回覆,亦未陳報正確帳號可供查詢被告基本資料,併此敘明 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,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 、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。 三、原告如未依期補正上揭事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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