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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PCEV 113年度板小字第6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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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113年度板全字第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 告 邱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帳款,而被告於起訴時之 住居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及遷徙紀錄可查 ,則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 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。如提起抗告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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