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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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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范瑾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信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 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1號 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李世信係經本院刑 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(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98號),故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指被告李世信 過失傷害原告身體所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,而原告起訴請 求關於車號000-0000號汽車拖吊費新臺幣(下同)16,500元與該 汽車被毀損所生之車損修繕費用777,000元,非被告李世信被訴 過失傷害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應另徵裁判費,是本件車損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793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請 求車損及拖吊費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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