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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1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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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鄭琬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 下同)10,35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0, 976元(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原告已 繳10,350元,尚應補繳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 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原告請求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 利息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NO157054 50,000元 112年3月7日 2,523元 2 NO008949 100,000元 112年3月21日 4,816元 3 TH0000000 110,000元 112年4月14日 4,864元 4 TH0000000 90,000元 112年8月23日 2,041元 5 NO149253 11,900元 112年5月19日 458元 6 NO149254 10,000元 112年5月19日 385元 7 NO149255 420,000元 112年5月19日 16,154元 8 TH0000000 50,000元 112年4月14日 2,211元 9 TH0000000 71,400元 112年4月26日 3,016元 10 TH0000000 30,000元 112年5月8日 1,208元 小計 943,300元 37,676元 總計 980,97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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