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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1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3號 原 告 薛玉慈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 0樓(整編前00之0號)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00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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