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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2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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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15號 原 告 李宜津 被 告 張蕙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 萬元(起訴狀附表記載票面金額有誤,應以本票裁定附表票面金 額為準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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