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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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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許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 補正如下事項: (一)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5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(二)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張 芳賓之最近戶籍謄本,如被告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,請具狀更正之,並補更正狀繕本到院。 (三)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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