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338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338號
原 告 黃佳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成田誠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