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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信用卡帳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3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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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27條記載:「因本契約涉訟時 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為一審法院 …」,有約定條款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自須受信 用卡契約約定條款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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