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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3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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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巫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格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前來,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 同)53,100元及手機毀損費用19,388元部分,非屬前開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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