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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3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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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75號 原 告 林光天 被 告 蕭亨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99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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