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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4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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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30號 原 告 陳右豪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周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士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00,0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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