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簡字第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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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80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被 告 李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4,3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,041元(
計算式:393,829元+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月3日之利息5
,845元+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3日之違約金367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,扣除原告已繳4,300元,尚應補繳11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佳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庭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