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113年度板聲字第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吳何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650元,並應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 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次按應付利 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民法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 經本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115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在案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,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 證。 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1155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卷宗審查後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及加 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7 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計算書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650元 由被告負擔 合計 2,650元 由被告負擔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